(2010)未民二初字第1152号
裁判日期: 2010-12-10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原告刘文礼与被告宜昌弘健新材料有限公司代理合同菊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礼,宜昌弘健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未民二初字第1152号原告刘文礼,男,1975年4月12日生,汉族。被告宜昌弘健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小溪塔街办南村坪,注册号:420500400000557。法定代表人吴媛媛,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文礼与被告宜昌弘健新材料有限公司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文礼申请撤诉,系其行使自己的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文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74元(原告已预交),原告负担987元,其余987元退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逯 涛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王慧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