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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曲民初字第590号

裁判日期: 2010-12-1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魏某与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魏某;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0)曲民初字第590号 原告魏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程勇,河北正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某,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诉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于2010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魏某以经人已说合和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付雪山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刘光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