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曲民初字第590号
裁判日期: 2010-12-1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魏某与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魏某;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0)曲民初字第590号 原告魏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程勇,河北正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某,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诉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于2010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魏某以经人已说合和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付雪山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刘光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