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长执字第726号
裁判日期: 2010-12-1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惠素珍与长安慈恩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购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惠素珍,长安慈恩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长执字第726号申请人惠素珍。被执行人长安慈恩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耿庆华,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惠素珍与长安慈恩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购置合同一案中,查明该公司属民政部门下属,资金来源靠陆续卖陵位,偿还申请人债务且被申请人债务较多,故本院依据《中呈库,建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09)长执字第72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小 三审判员 胡千��审判员 刘 林 选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 西 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