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雁民初字第3175号
裁判日期: 2010-12-10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吴都侠与陈田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都侠,陈田峰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雁民初字第3175号原告吴都侠。被告陈田峰。委托代理人贾国华、尚艳燕,陕西普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都侠诉被告陈田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都侠于2010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有效,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都侠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178元,由原告减半承担。审 判 长 陈红联代理审判员 郭天鲁代理审判员 杨 娜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耿 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