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浙金民终字第1791号

裁判日期: 2010-12-10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陈某乙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金民终字第179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甲。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乙。上诉人陈某甲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0)金义上溪民初字第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本院在审理中,上诉人陈某甲自愿于2010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陈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某甲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上诉人陈某甲负担。审 判 长  金 革审 判 员  郭松巍代理审判员  单晓剑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日代书 记员  林 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