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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胶南民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0-12-10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陈友国诉青岛恒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杜吉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友国,青岛恒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杜吉涛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胶南民初字第101号原告:陈友国,男,满族,住胶南市。委托代理人:陈营均,男,汉族,胶南珠山汇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青岛恒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南市。法定代表人:杜吉涛,经理。被告:杜吉涛,男,汉族,住胶南市。本院受理原告陈友国与被告青岛恒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杜吉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0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友国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洪勤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储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