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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兴民诉前保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0-12-10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水亚波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申请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水亚波,西峡县金三角重型机械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周士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兴民诉前保字第00009号申请人水亚波,男,汉族。被申请人西峡县金三角重型机械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系豫R7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及豫RB3**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所有人。被申请人周士雨,男,汉族,系豫R47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及豫RB3**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驾驶人。申请人水亚波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10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周士雨驾驶的、西峡县金三角重型机械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豫R47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及豫RB3**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予以查封、扣押。并向本院提供相应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水亚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周士雨驾驶的、西峡县金三角重型机械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豫R47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及豫RB3**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予以查封、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田文峰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刘峰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