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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乾执字第00159号

裁判日期: 2010-12-10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苟美丽与郝德伟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苟美丽,郝德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乾执字第00159号申请人:苟美丽,女。被申请人:郝德卫。苟美丽申请执行郝德卫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永寿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6日作出的(2006)永民初字第0000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苟美丽于2009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执行标的为4486.20元。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郝德卫长年在外,不知去向,且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3条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09)乾执字第00158号执行案件执行终结。申请人在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财产线索时随时向法院申请再次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车文艺审 判 员 李战民代审判员 史志强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侯军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