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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临商初字第1768号

裁判日期: 2010-12-1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韩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韩某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临商初字第1768号原告:周某某。委托代理人:吴某某。委托代理人:杜某某。被告:韩某某。委托代理人:鲁某某。委托代理人:卢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为与被告韩某某为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0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傅 煊审 判 员  祝匡华审 判 员  杜 胜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日代书记员  李爱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