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越商初字第1828号
裁判日期: 2010-12-1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裘某某、凌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裘某某,凌某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越商初字第1828号原告赵某某。被告裘某某。被告凌某某。原告赵某某与被告裘某某、凌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8年2月19日至5月7日两被告向原告租用挖机,约定租金为人民币6700元,2008年5月10日两被告出具欠条1份。上述欠款两被告至今未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两被告立即支付借款人民币67000元。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身份证明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其送达地址,无法通知被告应诉,故原告所诉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赵 钦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蒋文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