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青法执字第1385号
裁判日期: 2010-12-10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市支行与王长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市支行,王长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青法执字第1385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市支行。被执行人:王长柱。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市支行与王长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州市人民法院(2009)青法商初字第4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戴洪兴审判员 鲍茂方审判员 高继广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乃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