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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丽青万商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0-12-1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叶甲与叶乙、吴甲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甲,叶乙,吴甲,叶某某,吴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丽青万商初字第10号原告:叶甲。委托代理人:娄某某。委托代理人:姚某某。被告:叶乙。被告:吴甲。被告:叶某某。委托代理人:陈某某。被告:吴乙。原告叶甲诉被告叶乙、吴甲、叶某某、吴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0年11月1日受理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勇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并于2010年1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甲的委托代理人娄某某、被告叶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叶乙、吴甲、吴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原告叶甲起诉称:被告叶乙、吴甲系夫妻关系,被告叶某某、吴乙系夫妻关系。2007年11月6日,被告叶乙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叶甲借款20万元,并出具一张借条交由原告收执,被告叶某某在借条上签字担保。后原告多次催讨,但被告方某某没有归还。现原告诉至本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叶乙、吴甲归还借款20万元及利息,被告叶某某、吴乙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叶乙、吴甲、吴乙未提交答辩状。被告叶某某答辩称:该笔借款是被告叶乙帮被告叶某某借的,且该借款用途是因为被告叶某某赌博输了钱,所以才向原告借款。而被告叶某某已通过汇款于2007年12月26日偿还了10万元,于2008年1月18日偿还了10万元,共计20万元。原告叶甲为证明其主张成立,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材料: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四被告的户籍证明复印件各一份,以证明原、被告的身份情况;2、结婚登记申请表原件二份,以证实被告叶乙、吴甲是夫妻关系,这笔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及被告叶某某、吴乙是夫妻关系的事实;3、借条原件一份,以证实被告叶乙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07年11月6日向原告借款20万元,由被告叶某某提供担保的事实。被告叶乙、吴甲、吴乙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自行放弃质证权利。被告叶某某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被告叶乙、吴甲、吴乙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交证据。被告叶某某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材料:1、被告叶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以证实被告叶某某的身份情况;2、中国某业银行业务回单原件一份,以证实被告叶某某通过公司员工于2007年12月26日汇款现金10万元的事实;3、中国银行境内汇款申请书原件一份,以证实被告叶某某于2008年1月18日通过吴丙以汇款方式偿还了10万元的事实。原告对被告叶某某提供的证据2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不具有关联性,也不能证实待证事实。而证据3中国银行境内汇款申请书,其写明汇款用途是货款,而非返还借款,故与本案无关联,而且被告未提交证据证实吴丙的行为是代表被告叶某某的。经本院审查,原告叶甲和被告叶某某提供的证据均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的要求,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被告叶乙、吴甲系夫妻关系,被告叶某某、吴乙系夫妻关系。2007年11月6日,被告叶乙向原告叶甲借款人民币20万元,并出具一张借条交由原告收执,被告叶某某对该笔借款签名担保。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和利息。2007年12月26日,被告叶某某由公司员工通过汇款方式偿还了10万元;2008年1月18日,由亲属吴丙以汇款方式偿还了10万元,共计人民币20万元。本院认为:被告叶乙因需向原告叶甲借款20万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但被告叶某某已偿还给原告人民币20万元,有中国某业银行业务回单、中国银行境内汇款申请书予以证实,双方债权债务关系已消灭。故原告叶甲请求被告叶乙、吴甲、叶某某、吴乙偿还借款20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叶甲与被告叶乙并未就借款利息作出约定,视为不支付利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现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叶甲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叶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陈 勇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日代书记员  季培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