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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慈刑初字第1624号

裁判日期: 2010-12-10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李陇宽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陇宽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甬慈刑初字第1624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陇宽,男,1988年4月10日出生于贵州省金沙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金沙县(该身份情况系被告人自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8月4日被抓获,同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被依法逮捕。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0)15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陇宽犯盗窃罪,于2010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陇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8月至2010年6月,被告人李陇宽先后至慈溪市周巷镇周西社区、海莫社区、湖塘村、余姚市朗霞街道赵家村、低塘街道低塘村等地,采用撬挂锁入室等手段,窃得王某1、汪某、徐某等十余人的财物,犯罪事实分述如下:1.2009年8月19日上午,被告人李陇宽至慈溪市周巷镇周西社区马家路某号,先后在王某1、汪某、徐某、王某3、贾某各自租住的租房内,窃得王某1的人民币100元及至尊宝手机1部、汪某的灵韵手机1部、徐某的人民币70元、贾某的人民币30元及步步高、诺基亚手机各1部(上述物资合计价值人民币860元)及王某3的2610手机1部、普耐尔MP3一只(均无法估价)。2.同月22日上午,被告人李陇宽至周巷镇海莫社区海莫路某号对面黄某的租房,窃得人民币200元等物。同日下午,被告人李陇宽至海莫路某号何某的租房,窃得人民币300元及金立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220元)等物。3.同年9月6日,被告人李陇宽至周巷镇周西社区直街某弄某号王某2的租房,窃得人民币70元及三星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210元)。4.同年11月20日,被告人李陇宽至周巷镇湖塘村赵家弄某号的邹某的租房,窃得金龙鱼油1瓶、奶茶2杯(物资价值人民币93元)及煤气瓶1只(无法估价)。5.同年12月17日下午,被告人李陇宽至周巷镇路桥村曲路头某号旁刘某的租房,窃得美金6元及24K金吊坠1件、三星手机1部、东爵电瓶自行车1辆(美金及物资价值合计人民币2550.9元)等物。6.2010年3月11日上午,被告人李陇宽至余姚市朗霞街道赵家村方良桥彭某的租房,窃得佳丽奇电瓶自行车1辆(价值人民币120元)。7.同月29日下午,被告人李陇宽至余姚市低塘街道低塘村新堰头某号,先后在陈某、常某各自租住的租房内,窃得陈某的金苹果MP5一只、新德力电瓶自行车1辆(上述物资价值人民币1440元)及常东亮的红色手机1部(无法估价)等物。8.同年6月8日下午,被告人李陇宽至周巷镇湖塘村邵家路40号史某的租房,窃得人民币200元及飞利浦牌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29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李陇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某1、汪某、徐某、黄某、何某、王某2、邹某、刘某、彭某、陈某、史某等人的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价格认证报告书、现场勘验检查工作笔录及照片、手印鉴定书、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陇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陇宽能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陇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4日起至2012年1月3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许  越  骋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孔文静(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