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新执一字第515-1号
裁判日期: 2010-12-10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拓建春与西安市水泥制管厂买卖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1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拓建春,西安市水泥制管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新执一字第515-1号申请执行人:拓建春被执行人:西安市水泥制管厂法定代理人:简政权,厂长。拓建春与西安市水泥制管厂买卖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新民二初字第2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西安市水泥制管厂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拓建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因西安市水泥制管厂企业整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扣西安市水泥制管厂在西安工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款项92721.75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康建平审 判 员 朱 评代理审判员 肖宏远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