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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金民终字第1682号

裁判日期: 2010-12-10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浙江康帅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石家华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浙江康帅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石家华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金民终字第168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康帅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应绸。委托代理人施金鑫。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家华。上诉人浙江康帅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2010)金武民初字第3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浙江康帅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10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浙江康帅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10年12月1日提出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浙江康帅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由上诉人浙江康帅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金 革审 判 员  郭松巍代审判员  单晓剑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日代书记员  盛 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