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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长民初字第3608号

裁判日期: 2010-12-10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马巧娥与西安市长安区黄良街道办事处下北良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黄良街道办事处下北良村第四村民小组其他民事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巧娥,西安市长安区黄良街道办事处下北良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黄良街道办事处下北良村第四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长民初字第3608号原告马巧娥。委托代理人赵宗让,系冯巧娥之夫。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黄良街道办事处下北良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郑利民。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黄良街道办事处下北良村第四村民小组。诉讼代表人赵利平。本院于2010年9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马巧娥与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黄良街道办事处下北良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下北良村)、西安市长安区黄良街道办事处下北良村第四村民小组(以下简称下北良四组)其他民事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巧娥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宗让,被告下北良村之法定代表人郑利民、下北良村四组之诉讼代表人赵利平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赵宗让结婚后,户口迁至被告村组,村组分配租地款,未给她分配,现诉请两被告立即分给租地款2470元。被告下北良村辩称:四组的部分土地被租用,谁出租谁受益。原告虽系村组成员,但未取得承包土地,故不应享受租地收益。被告下北良四组辩称:开发商租谁的地给谁分钱,未租原告的地,不应给她分钱。经审理查明:2008年4月28日原告与赵宗让登记结婚。2008年5月20日原告将户籍由陕西省咸阳市旬邑县迁至被告村组。原村组收回原告之承包地。原告迁至被告村组后一直未分得承包土地。2009年6月开发商租用被告村组的部分土地建盖鲜花巷。村组在征得承包户的同意后与开发商签订租地合同,出租土地的村民分得租地款,未出租土地的村民未分得租地款。原告亦未分得租地款,其多次要求解决无果,遂诉请分得。庭审中,原告坚持诉请,被告表示谁出租谁受益,原告无地可租,不应享受分配,双方各持己见,调解不立。本院认为:被告四组的部分土地出租,村组的分配方案规定谁出租土地谁受益。此系村民自治之内容,该自治行为亦未违法,应予支持。加之,此次被告村组分配征地款,并非其村组村民同等待遇,原告虽户籍进入村组,但未取得承包土地,故原告要求分得出租土地的收益缺乏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及有关法律精神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马巧娥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恒轩代理审判员  许 立人民陪审员  马 钊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韩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