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雁民初字第2812号
裁判日期: 2010-12-10
公开日期: 2015-09-03
案件名称
白某甲与董某、白某乙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甲,董某,白某乙,白某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雁民初字第2812号原告白某甲。委托代理人代江淼、崔贵山,陕西静远新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某(曾用名董秀玲),其他情况不详。委托代理人王幸福。被告白某乙,其他情况不详。被告白某丙,其他情况不详。委托代理人王幸福。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甲与被告董某、被告白某乙、被告白某丙析产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某甲于2010年12月10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白某甲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依法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审 判 长 陈红联审 判 员 李 明代理审判员 郭天鲁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赵永亮打印:赵永亮校对:赵永亮2010年月日送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