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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钱商初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0-12-10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浙江和中股份有限公司与徐妙剑、钱市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和中股份有限公司,徐妙剑,钱市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钱商初字第184号原告:浙江和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友祥。委托代理人:薛国民。被告:徐妙剑。被告:钱市兴。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和中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妙剑、钱市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和中股份有限公司于2010年12月10日以原、被告双方自行协商处理为由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徐妙剑、钱市兴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和中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徐妙剑、钱市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537元,依法减半收取1,76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沈海晓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金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