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钱商初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0-12-10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浙江和中股份有限公司与徐妙剑、钱市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和中股份有限公司,徐妙剑,钱市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钱商初字第184号原告:浙江和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友祥。委托代理人:薛国民。被告:徐妙剑。被告:钱市兴。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和中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妙剑、钱市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和中股份有限公司于2010年12月10日以原、被告双方自行协商处理为由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徐妙剑、钱市兴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和中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徐妙剑、钱市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537元,依法减半收取1,76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沈海晓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金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