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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临罗民一初字第2867号

裁判日期: 2010-12-1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朱银花与李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银花,李成,李秀坤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临罗民一初字第2867号原告朱银花。被告李成。被告李秀坤。本院在审理原告朱银花与被告李成、李秀坤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于2010年12月9日对被告李成驾驶的鲁Q×××××号轿车一辆采取保全措施。现被告已交纳保证金,并申请解除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李成驾驶的鲁Q×××××号轿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魏爱军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陈 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