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临罗民一初字第2867号
裁判日期: 2010-12-1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朱银花与李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银花,李成,李秀坤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临罗民一初字第2867号原告朱银花。被告李成。被告李秀坤。本院在审理原告朱银花与被告李成、李秀坤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于2010年12月9日对被告李成驾驶的鲁Q×××××号轿车一辆采取保全措施。现被告已交纳保证金,并申请解除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李成驾驶的鲁Q×××××号轿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魏爱军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陈 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