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善商初字第1120号
裁判日期: 2010-12-10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上海金都物资有限公司与嘉善县俞汇电镀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金都物资有限公司,嘉善县俞汇电镀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善商初字第1120号原告:上海金都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金光。委托代理人:王浩、顾帅。被告:嘉善县俞汇电镀厂。法定代表人:赵明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金都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善县俞汇电镀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金都物资有限公司于2010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金都物资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金都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163元,由原告上海金都物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朱国强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范璐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