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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雁民初字第854号

裁判日期: 2010-12-10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杨婧与周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婧,周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雁民初字第854号原告杨婧。被告周波。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婧与被告周波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所提供的地址,原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杨婧负担。审 判 长  郭军智审 判 员  胡立兵代理审判员  刘 洁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