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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三健民初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0-12-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马某甲与马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甲,马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台三健民初字第179号原告:马某甲。委托代理人:林某某。委托代理人:唐某。被告:马某乙。原告马某甲与被告马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11月2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12月10日公开进行了开庭审理。原告马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林某某和唐某、被告马某乙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经审理后,本案予以当庭宣判。原告马某甲起诉称:原告马某甲与被告马某乙于2009年2月14日相识,××××年××月××日在三门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10年8月28日生育儿子马某丙。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仓促结婚,致使原、被告在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因被告沉迷于博彩游戏对家庭不尽应尽的义务,家庭的日常生活费用、房屋按揭以及孩子的抚育等费用均由原告承担,双方常为此发生争吵。自2009年9月以来,原、被告争吵日益激烈,甚至在原告怀孕期间,被告也经常彻夜不归、酗酒成性,且时常向原告索要巨额借款,如若要钱不成便要与原告争吵,甚至动手殴打,至今被告已陆续向原告借得37.4万元。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被告还擅自花费数十万元建造了一幢位于三门县××镇××楼房。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与被告于2010年2月10日在杭州钱××公证处就夫妻××内财产分割进行了公证。此外,被告争吵后多次离家出走,还屡次在原告及原告亲友前说要与原告离婚。原告认为,被告对家庭不负责任的态度已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原告与被告马某乙离婚,婚生儿子马某丙由原告抚养至独立生活时止,由被告每月支付给原告抚养费1000元。被告马某乙答辩称:原、被告相识、登记结婚的时间、生育儿子及与原告进行财产公证等情况均属实。但被告没有酗酒,也没有动手殴打过原告,原告在怀孕、生育期间,被告都尽心照顾,积极支付房屋按揭款、孩子抚育和日常生活开销等费用。被告的确向原告拿过钱,但该笔钱主要用于婚后经营生意所需,并在生意盈利后已归还了部分借款给原告。被告偶尔玩一下博彩游戏,但这个游戏并不是赌博性质的游戏。被告在双方争吵后没有离家出走。综上,原、被告在婚后虽偶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但夫妻感情一直较好,故被告坚决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原告马某甲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并出示了下列证据:证据一、结婚证原件一份,拟证明原、被告于2009年2月20日在三门县民政局登记结婚的事实。被告马某乙对该证据无异议。证据二、儿子马某丙出生证明、出入境通行证、回港证原件各一份,拟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在香港生育儿子马某丙的事实。被告马某乙对该证据无异议。证据三、公某某原件一份,拟证明原、被告于2010年2月10日在杭州市钱××公证处就夫妻××内财产的分割进行了公证及被告曾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74000元的事实。被告马某乙质证意见: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借款的金额有异议,虽然被告的确向原告拿过钱,但该笔钱主要用于婚后经营生意所需,并在生意盈利后已归还了部分借款给原告。证据四、保证书原件一份,拟证明被告在婚后沉迷于博彩游戏及赌博恶习屡教不改的事实。被告马某乙质证意见:被告的确有时玩游戏较晚,怀有身孕的原告不满被告,就让被告出具了一份保证书,同时博彩游戏不具赌博性质。证据五、通话录音(整理稿)原件一份,拟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事实。被告马某乙质证意见: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话的内容在夫妻吵架期间是很正常的。证据六、浙江合家欢工贸有限公司出具的收入证明原件一份,拟证明原告在浙江合家欢工贸有限公司工作及月收入有10000元的事实。被告马某乙对该证据无异议。证据七、夫妻双方陈某某录原件一份,拟证明原告的经济状况比被告要好和家里的经济来源主要靠原告负担的事实。被告马某乙质证意见: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记录的内容只是被告随便写写的。被告马某乙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查后,本院认为,原告所提交的证据一、二系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有效证件,其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且被告对其无异议,故本院均予以采信,据此确认了原、被告于2009年2月20日在三门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及××××年××月××日在香港生育儿子马某丙的事实。原告所提交的证据三系公证机关依法作出的公某某,被告虽对借款的金额有异议,但被告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已归还了部分借款的事实,且被告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故本院予以采信,据此确认了原、被告于2010年2月10日在杭州市钱××公证处就夫妻××内财产的分割进行了公证的事实。原告所提交的证据四系被告亲笔所写,故本院予以采信,据此确认了被告婚后有玩博彩游戏的行为。原告所提交的证据五,被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能证明原、被告于2010年11月3日对夫妻之间的感情状况、债务、小孩抚养等情况进行协商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所提交的证据六,被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且该收入证明上盖有浙江合家欢工贸有限公司的公某,本院予以采信,据此确认了原告在浙江合家欢工贸有限公司工作和月收入有10000元的事实。原告所提交的证据七,被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据此确认了原、被告在婚后曾因经济支出发生矛盾的事实。综上,结合原、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确认本案事实如下:原告马某甲与被告马某乙于2009年2月14日相识,2009年2月20日在三门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在香港生育儿子马某丙。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一般,常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双方自2010年10月15日开始分居生活至今。原、被告于2009年7月29日购买了一套位于杭州市翠苑新村(二区)13幢3单元504室的房屋,于2010年2月10日在杭州市钱××公证处就夫妻××内财产的分割进行了公证。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坚决不同意与原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在政府部门登记结婚,婚姻合法有效,依法受法律保护。虽原、被告自2010年10月15日开始分居生活,但分居生活时间较短,只要原告能从家庭和睦及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夫妻双方能够互相体谅,夫妻仍有和好的可能,且在庭审中被告认为儿子尚小,坚决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原告也没有提交能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充分证据,原、被告之间也不存在法定离婚的情形之一,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马某甲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二份,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单位为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为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帐号为90×××35)。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员 莫启荣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日代书记员 麻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