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商初字第1438号
裁判日期: 2010-12-10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与邹虹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邹虹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商初字第1438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负责人:俞美霞。委托代理人:洪建明、陈汉磊。被告:邹虹.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诉被告邹虹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元,减半收取36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烨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易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