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温民终字第1633号
裁判日期: 2010-12-10
公开日期: 2014-06-13
案件名称
温州中南建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毛征良、富上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毛征良,富上林,温州中南建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温民终字第16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毛征良。上诉人(原审被告)富上林。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温州中南建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登春。上诉人毛征良、富上林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平阳县人民法院(2010)温平鳌民初字第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通知上诉人毛征良、富上林交纳上诉受理费,但上诉人毛征良、富上林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毛征良、富上林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 毅审 判 员 陈肖俭代理审判员 厉 伟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姜 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