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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丰民初字第1173号

裁判日期: 2010-12-10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张清与刘汉、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清,刘汉,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丰民初字第1173号原告张清,居民。被告刘汉。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清与被告刘汉、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清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保全费7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力军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冯 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