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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威环民一初字第2086号

裁判日期: 2010-12-10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原告董仲学与被告王文财、宋修珍、王雪莹、王学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董仲学;王文财;宋修珍;王雪莹;王学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威环民一初字第2086号原告董仲学。委托代理人徐明文。委托代理人张传军,山东凌云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文财。被告宋修珍。被告王雪莹。以上三被告之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学庆。以上三被告之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淑岩。被告王学庆。本院在审理原告董仲学与被告王文财、宋修珍、王雪莹、王学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董仲学于2010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仲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丛明霞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孙博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