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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珲执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0-12-10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唐志伟与被执行人珲春市至尊网吧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树森,柏祥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珲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珲执字第101号申请执行人田树森,男,汉族,无业。被执行人柏祥武,男,汉族,珲春市三道岭一号井矿主,现住珲春市。申请执行人田树森与被执行人柏祥武劳务纠纷一案,珲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9年12月29日作出(2009)珲劳仲调字第133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0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40000元,申请执行费500元。本案执行过程中,因柏祥武无可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待柏祥具备执行能力后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珲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09)珲劳仲调字第133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高振玉执行员  李钟瑞执行员  崔光礼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成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