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涡刑初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0-12-1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蒋召新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召新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涡刑初字第00020号公诉机关涡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蒋召新,男,48岁(1963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涡阳县城西镇蒋大庄行政村蒋大庄自然村。2010年8月1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案被涡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同年8月25日转为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经涡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涡阳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在亳州市看守所。涡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涡检刑诉(2010)2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召新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涡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海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召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15日17时许,被告人蒋召新持C3型驾驶证驾驶本人所有的皖17-319**号小四轮拖拉机装载化肥,由涡阳县城驶往青町镇,在自北向南行驶至青町镇粮站时,因车辆故障采取措施不当,致使车辆刮到过街栏杆,将乘车人李平、刘文英、王允侠、吴专侠从车上刮下,造成刘文英、王允侠、吴专侠受伤,李平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涡阳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蒋召新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家人已与被害人方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家人赔偿被害人方经济损失15万元,并已全部履行完毕。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允侠、吴专侠的陈述,证人邱四侠等人的证言,涡阳县公安局现场勘查记录、现场平面图及现场照片,鉴定结论-涡阳县公安局涡公交认字(2010)第106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书证—涡阳县公安局涡公(行)决字(2010)第48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医院诊断证明、调解协议、撤诉书、收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蒋召新违反道路交通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的后果发生,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悔罪态度较好,且已赔偿被害人方经济损失,征得被害方谅解,故可对其从轻判处。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蒋召新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张会风审判员 肖永建审判员 孔 灿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邓建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