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瑞民初字第1185号
裁判日期: 2010-12-10
公开日期: 2014-07-03
案件名称
陈某与岑某甲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岑某甲,岑某乙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民初字第1185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余心海。被告岑某甲。第三人岑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岑某甲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林波二0一〇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陈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