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温瑞民初字第1185号

裁判日期: 2010-12-10

公开日期: 2014-07-03

案件名称

陈某与岑某甲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岑某甲,岑某乙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民初字第1185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余心海。被告岑某甲。第三人岑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岑某甲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林波二0一〇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陈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