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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西民初字第1707号

裁判日期: 2010-12-10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毛文萍、钟银标与亿科置业(杭州)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文萍,钟银标,亿科置业(杭州)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西民初字第1707号原告:毛文萍。原告:钟银标。委托代理人:沈丽娟。被告:亿科置业(杭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华。委托代理人:瞿国伟。委托代理人:沈施。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文萍、钟银标诉被告亿科置业(杭州)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毛文萍、钟银标于2010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毛文萍、钟银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毛文萍、钟银标负担。(此页无主文)审 判 长  王 蓉人民陪审员  童政一人民陪审员  王亚然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徐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