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松民执字第270-3号
裁判日期: 2010-12-10
公开日期: 2017-04-15
案件名称
张玉财(恢复)申请解万江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财,乾安万亿达亚麻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松民执字第270-3号申请执行人张玉财,男,1944年7月20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乾安县兰字乡。第一被执行人乾安万亿达亚麻厂,住所地乾安县乾水路12公里处。法定代表人杨继双,厂长。第二被执行人解万江,男,汉族,1955年12月26日生,乾安万亿达亚麻厂投资人。上列当事人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8月1日制发(2008)松民二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判决:一、第一被告乾安万亿达亚麻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张玉财20.18吨规格为24支的长麻纱(质量按一级品以上标准执行);二、第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货款2797.60元及相应利息(自2007年11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生效止);三、第二被告解万江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二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第二项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在诉前,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08年3月18日制发(2008)松民保字第2号民事裁定,裁定对二被申请人存放于江苏省常州市轻工外贸常州仓库的24支长麻纱10.11吨(336件×30公斤)、15支长亚麻纱0.5吨(25件×20公斤)进行异地扣押。上述判决、裁定均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08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按判决强制执行,本院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已执行2.24吨28支长麻纱、0.5吨15支亚麻纱、10.1吨24支长麻纱(以上各项抵顶所欠24支长麻纱13.5吨)。现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二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松民二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宜兵审 判 员 张晓辉代理审判员 邰伟莉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包琦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