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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上商初字第1642号

裁判日期: 2010-12-1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与肖某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肖某某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上商初字第1642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住所地:杭州市××号。代表人:王某某。委托代理人:陈某、赵某某。被告:肖某某。本院在审理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诉被告肖某某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程序,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7元,由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负担98.50元,退回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98.50元。审 判 长 程    雪    原人民陪审员 王明珠人民陪审员徐新樵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陈    圆    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