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上商初字第1642号
裁判日期: 2010-12-1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与肖某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肖某某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上商初字第1642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住所地:杭州市××号。代表人:王某某。委托代理人:陈某、赵某某。被告:肖某某。本院在审理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诉被告肖某某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程序,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7元,由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负担98.50元,退回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98.50元。审 判 长 程 雪 原人民陪审员 王明珠人民陪审员徐新樵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陈 圆 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