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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北刑初字第298号

裁判日期: 2010-12-10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2010)298号侯亮等三人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亮,周某,薛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刑 � � 判 决 书(2010)北刑初字第298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侯亮,无业。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4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唐山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周某,无业。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4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唐山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曹凤鸣,河北万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薛某,无业。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4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唐山市第二看守所。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以唐北检刑诉(2010)第2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亮、周某、薛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丽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侯亮、周某、薛某���辩护人曹凤鸣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14日13时48分,被告人侯亮伙同被告人周某、薛某开车行驶至唐山市路北区站前路某旅馆附近时,超过前方被害人刘某驾驶的车并将其拦住,将被害人刘某强行拽下车对其进行殴打。被告人侯亮用砍刀将被害人刘某的左眼及鼻子砍伤后三人逃跑。被害人刘某的伤情经法医鉴定为重伤。上述事实,被告人侯亮、周某、薛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抓获材料及报案材料;被害人刘某的陈述;伤情鉴定结论;伤情照片;辨认笔录;案发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侯亮、周某、薛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侯亮、周某、薛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辩护人曹凤鸣所提被告人周某系从犯的辩护观点,经查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侯亮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22日起至2014年4月21日止)。被告人周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刑期的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薛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刑期的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  刘丽群审判员  梁庆松审判员  董振荣二〇一〇年十二月���日书记员  刘卫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