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霍民二初字第0016号
裁判日期: 2010-12-10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曹守福与佘新龙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守福,佘新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霍民二初字第0016号原告:曹守福被告:佘新龙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守福诉被告佘新龙纠纷一案中,原告曹守福于201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2010)霍民一初字第0149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款其中的40218.40元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曹守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2010)霍民一初字第0149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款40218.4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李向东审判员 潘治海审判员 许 霞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赵华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