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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霍民二初字第0016号

裁判日期: 2010-12-10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曹守福与佘新龙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守福,佘新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霍民二初字第0016号原告:曹守福被告:佘新龙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守福诉被告佘新龙纠纷一案中,原告曹守福于201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2010)霍民一初字第0149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款其中的40218.40元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曹守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2010)霍民一初字第0149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款40218.4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李向东审判员  潘治海审判员  许 霞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赵华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