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上商初字第1611号
裁判日期: 2010-12-1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与张某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张某某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杭上商初字第1611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住所地:杭州市××号。代表人:王某某。委托代理人:陈某。委托代理人:赵某某。被告:张某某。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以下简称中信××××行)为与被告张某某信用卡纠纷一案,于2010年9月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缪羽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信××××行诉称:被告于2008年3月13日在原告处申请办理了中信信用卡,卡号为××。被告开卡消费后,对信用卡用款一直不予清偿,至今已发生欠款本息共计人民币11401元(截至2010年3月3日)。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仍不归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被告支付给原告信用卡欠款本息共计人民币11401元(截至2010年3月3日,本金2861.60元、利息1524.37元、滞纳金4530.31元、超限费2454.72元、其他30元)及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滞纳金、超额费(利息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滞纳金每月按上月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百分之五的标准,超额费每日按超过信用额度部分的年利率百分之五的标准计算);二、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当庭撤回要求被告支付至其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滞纳金、超额费的诉讼请求。被告张某某未答辩。为支持其主张,原告中信××××行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卡)申请表一份(含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身份证、工作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被告向原告申领信用卡的事实以及领用合约的具体约定。2、交易明细一份,证明被告未偿还的金额及具体明细。被告张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被告张某某未举证。本院经审查,原告中信××××行提供的上述证据真实、合法,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的陈述一致。另查明,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第四条第二款约定了非现金交易在免息还款期外偿还款项的,应支付全部透支款项自原告记帐日起至还款到帐日的透支利息,原告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透支利息,并按月计收复利,最低收费为人民币1元或美元1元或港币1元。第四条第四款约定了超过信用额度用款包括但不限于所用信用卡交易、利息、费甲等,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应按超过信用额度部分款项按帐单周期内最高超限金额的一定比例支付超限费。对超过信用额度部分5%按月收取,最低收费为人民币5元或美元1元或港币5元。第五条第八款约定了如到期还款日未还清当期最低还款数额,除应支付应付利息外,还应按月支付滞纳金。按每期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收取,最低收费为人民币30元或美元3元或港币30元。上述收费明细在收费乙准中均有约定。第五条第五款约定了还款顺序为利息、费甲(手续费、年费、滞纳金等)、消费透支款、透支取现款。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所签订的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依约履行。被告在开卡消费后,对信用卡用款不及时清偿,已构成违约。原告要求其支付所欠本息等费甲共计11401元,符合领用合约的规定,理由正当,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放弃抗辩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截止至2010年3月3日的中信信用卡欠款本息合计人民币11401元。如果被告张某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元,由被告张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5元。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人民法院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008802968,开户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本院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由本院另行书面通知预交。审 判 长 程雪原代理审判员 缪 羽人民陪审员 王明珠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王丹秋(另设附页)附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