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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西民初字第2442号

裁判日期: 2010-12-10

公开日期: 2014-07-03

案件名称

孟某甲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甲,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杭西民初字第2442号原告:孟某甲。委托代理人:陈继平。委托代理人:黄嘉燕。被告:高某。原告孟某甲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赵玲玲独任审判,于2010年12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陈继平,被告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年××月××日先后生育长女孟某丙和次女孟某乙。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才发现双方性格不合:被告不孝顺原告的父母,经常与他们吵架;被告性格暴烈,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曾用水果刀对原告进行威胁;被告不爱劳动,不上班、不带孩子,热衷于玩电脑、做美容、购物。原、被告自2008年开始分居,婚姻关系名存实亡,综上,原告认为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故诉诸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一、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二、婚生长女孟某丙随被告生活,次女孟某乙随原告生活,各自承担抚养费。被告辩称,被告对老人孝顺,每年过节都给原告妈妈送去钱和衣物,原告妈妈生病时被告曾托人送药,今年重阳节还给老人打去慰问电话;被告没有实施家庭暴力,也没用过水果刀对原告威胁,原告提出离婚后,被告没去工作,原告还打被告;被告不贪玩,每天工作很辛苦;原、被告一直住在一起,2010年8月27日原告说店里忙才出去居住。综上,被告认为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长女孟某丙,××××年××月××日生育次女孟某乙。后双方因故产生矛盾,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以上事实有结婚证、户口本以及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夫妻感情尚可,现双方虽因故产生矛盾,但只要今后能够相互尊重、相互信任、加强沟通、增进理解,采用恰当的方法解决共同生活中产生的矛盾,原、被告还是能够和好的。视原、被告夫妻关系的现状,应认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的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孟某甲的离婚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孟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赵玲玲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王慧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