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瓯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0-12-1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管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某某,管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瓯保字第44号申请人:王某某。被申请人:管某。申请人王某某因与被申请人管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0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管某所有的坐落于温州市瓯海区梧田街道河庄生活区3幢503室房屋(证号为0139292、地号为b-45-12-503),申请人王某某已向本院提供了诉前财产担保金60000元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某某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管某所有的坐落于温州市瓯海区梧田街道河庄生活区3幢503室房屋(证号为0139292、地号为b-45-12-503)。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书,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智敏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晓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