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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慈执民字第3598号

裁判日期: 2010-12-10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刘乾发与慈溪市安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乾发,慈溪市安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甬慈执民字第3598号申请执行人刘乾发,男,1943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被执行人慈溪市安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乌山路综合7号楼274。法定代表人:顾明耀,总经理。本院在执行(2010)甬慈民初字第190号刘乾发诉慈溪市安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慈溪市安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顾明耀下落不明、公司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刘乾发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故本案暂无继续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现被执行人慈溪市安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刘乾发劳动报酬1550元,并应承担诉讼费10元,执行费5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甬慈执民字第3598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   辉审判员 华   锋审判员 岑 建 标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杜震(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