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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丰民初字第783号

裁判日期: 2010-12-10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谭树仲与张清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树仲,张清森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丰民初字第783号原告谭树仲,农民。被告张清森,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树仲与被告张清森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树仲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树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保全费152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力军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冯 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