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雁刑附民执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0-12-10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刘省玲、孟某等与权保卫、赵展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省玲,孟某,孟吉余,朱惠霞,权保卫,赵展,西安中伟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雁刑附民执字第10-1号申请执行人刘省玲,女,1978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申请执行人孟某,女,200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申请执行人孟吉余,男,1943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申请执行人朱惠霞,女,1947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被执行人权保卫,男,198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现羁押于西安市雁塔区看守所。被执行人赵展,男,1983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被执行人西安中伟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电子正街南段152号。法定代表人翟立志,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刘省玲、孟某、孟吉余、朱惠霞与被执行人权保卫、赵展、西安中伟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交通肇事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09)雁刑初字第26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西刑一终字第5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向被执行人权保卫、赵展、西安中伟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赵展名下的牌照为陕A×××××号奥龙牌重型自卸货车,并委托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车辆予以评估拍卖,现正在评估之中,暂不具备拍卖条件。另查,被执行人权保卫因犯交通肇事罪正在服刑,暂无经济来源,被执行人赵展生活困难,暂无履行能力,被执行人西安中伟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仅有10624.37元,已予以扣划,该公司无房屋、土地登记,名下车辆系个人挂靠,无一次性交纳全部欠款的能力。综上,申请执行人未受偿款项金额为644343.7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雁刑附民执字第1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申请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贾秦功执行员 兰 喆执行员 邹姣凤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高 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