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新民二初字第713号
裁判日期: 2010-12-01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中交西安筑路机械有限公司与包头市鹿城路桥养护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交西安筑路机械有限公司,包头市鹿城路桥养护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新民二初字第713号原告中交西安筑路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缨西路163号。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军利,男,1972年8月2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王钊,男,198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被告包头市鹿城路桥养护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包头市。法定代表人张瑞民,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交西安筑路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包头市鹿城路桥养护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交西安筑路机械有限公司于2010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交西安筑路机械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交西安筑路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刘可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康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