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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西民初字第2425号

裁判日期: 2010-12-01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浙江省直同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国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省直同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国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西民初字第2425号原告:浙江省直同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香林。委托代理人:汪德明。委托代理人:寿晓妮。被告:李国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省直同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国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省直同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0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浙江省直同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省直同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浙江省直同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姜学英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书记员  廖黎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