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象石民初字第506号
裁判日期: 2010-12-01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盛某与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某,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象石民初字第506号原告:盛某,农民。被告:金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盛某与被告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盛某于201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盛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盛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余海东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张静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