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诸璜商初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0-12-0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卢某某与林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某,林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诸璜商初字第137号原告:卢某某。委托代理人:金某。被告:林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某与被告林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某某于201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林某某所有的车牌为浙D×××××的小型汽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卢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便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林某某所有的车牌为浙D×××××的小型汽车予以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韩 华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楼晨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