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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松执字第188—6号

裁判日期: 2010-12-01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周水保诉彭虎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水保,彭虎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松执字第188—6号申请执行人:周水保,男,1951年2月1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彭虎龙,男,1968年8月16日生,汉族。周水保诉彭虎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11月29日作出的(2007)松民一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周水保于2008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本案的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彭虎龙应付清欠款15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诉讼费200元,执行费13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彭虎龙已给付11200元,申请执行人周水保自愿放弃1000元,彭虎龙尚应支付3000元,双方约定在2010年腊月24日前付清,在此期间,申请执行人周水保书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8)松执字第18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彭虎龙在2010年腊月24日前未付清3000元,申请执行人周水保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剩余债权3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沈默升审判员  黄长春审判员  查道舟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虞盛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