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碑民三初字第916号
裁判日期: 2010-12-01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李建军与被告陕西和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军,陕西和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碑民三初字第916号原告:李建军,男,1970年8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高丰,男,西北政法大学研究生。被告:陕西和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东关正街66号。法定代表人:张万准,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鹿瑞骍,男,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乔元谋,男,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军与被告陕西和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建军于201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建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建军撤回起诉。(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钅粟心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杨 冬 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