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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萧商初字第2653号

裁判日期: 2010-12-0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曹甲与曹乙、泮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甲,曹乙,泮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杭萧商初字第2653号原告曹甲。被告曹乙。被告泮某某。原告曹甲诉被告曹乙、泮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曹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曹乙、泮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曹甲诉称:2010年1月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50000元,约定于2010年2月5日归还。嗣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未能按期归还本金。现起诉要求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5000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8750元。两被告均未作答辩。原告曹甲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两被告于2010年1月5日向原告出具的担保借条2份;2、两被告的结婚证复印件1份。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权利。经审查,上述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如下:2010年1月5日,曹乙分别向曹甲借款5万元和1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分别为1个月和3个月,借款利息均为月息2%,上述借款均由泮某某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曹乙、泮某某均未还款付息。另查明,曹乙、泮某某于1993年4月3日登记结婚。本院认为:曹甲与曹乙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曹乙未按期还款付息,应承担民事责任。本案借款发生在曹乙和泮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泮某某并为借款提供了担保,故应认定为曹乙和泮某某的夫妻共同债务,泮某某应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曹乙、泮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曹甲借款15000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8750元,合计15875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76元,由曹乙、泮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2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476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审 判 长  王一强人民陪审员  张桂绯人民陪审员  徐士其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郑洪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