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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慈逍民初字第312号

裁判日期: 2010-12-01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裘凯锋与谢细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裘凯锋,谢细苟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逍民初字第312号原告:裘凯锋,男,197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被告:谢细苟,男,196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裘凯锋诉被告谢细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预交期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郑 蕾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代书 记员 许珊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