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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湛麻法执字第202-5号

裁判日期: 2010-12-01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叶建发与陈秋进交通事故损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建发,陈秋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湛麻法执字第202-5号申请执行人:叶建发,男,汉族。被执行人:陈秋进,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叶建发与被执行人陈秋进交通事故损害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湛麻法民一初字第1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陈秋进向申请执行人叶建发支付30583.41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请求,本院于2010年7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陈秋进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在银信部门没有存款,土地、房产、工商等部门没有登记资料,申请执行人亦没有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陈秋进无银行存款,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的(2010)湛麻法民一初字第11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二、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沈茂林审判员  陈 林审判员  林其碧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殷宝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