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碑民一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0-12-01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俊与被告朱某离婚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俊,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碑民一初字第70号原告:李某俊,男,1971年9月1日出生,汉族,西安峻骊工贸公司职工。被告:朱某,女,1971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中国石油物资西安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俊诉被朱某离婚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俊与2010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俊负担。(此款已缴纳)审判员 李涛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四书记员 王欢 来源:百度搜索“”